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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简报第144期
2024-04-17  点击:[]


教育信息简报

20231023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分五批指导29个省份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形成了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为帮助大家全面学习,系统了解和准确把握高考改革的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本期教育信息简报对该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摘录。另附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供大家参阅。

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一、改革进展及成效

改革高考考试科目和评价方式,引领高中育人方式变革。新高考依据考生的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录取,既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又注重培养兴趣特长。一是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保证高中学生基本学业质量。将国家规定的14门高中课程全部纳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二是新高考实行部分科目可选,促进学生兴趣特长发展。新高考采取3+33+1+2的选考模式,除语文、数学、外语作为必考科目外,可选择的科目组合从原来的“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转变为20种或12种科目组合,促进学生知识结构文理交融。三是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突出过程性评价。各地建立省级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表现,强化公开公示,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高校将评价结果作为强基计划等招生的重要参考。四是推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整体联动,为教育生态带来新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改革省份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开展选课走班,教学模式由“齐步走”向“个性化”转变。开展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学生选课选考、成长成才。

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实现从“考知识”向“考能力素养”转变。一是强化在高考命题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查融入试题,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的内容体系。二是突出关键能力和核心素养考查。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引导学生在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中建构知识、培养能力、提升素养。三是加强考教衔接。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命题,降低机械刷题收益,引导教学回归课标、回归课堂。四是加强考试机构命题能力建设。加强对新高考省份选考科目自主命题的指导,组织命题队伍培训,开展试题评价,不断提升命题能力。

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探索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范式。一是加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指导高校通过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不断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二是启动实施强基计划。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2020年启动实施强基计划,探索基于统一高考的多维度考核评价方式。入校后,对学生单独制定培养方案,探索本硕博衔接培养。39所试点高校每年招录6000余人,学生质量得到各方面充分肯定。三是探索拔尖创新人才超常规选鉴通道。设立清华大学数学科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北京大学物理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专项计划,推进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

改革考试招生管理机制,扎实推进依法治考、依法治招。一是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先后开展两轮高考加分改革,取消了5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逐步取消所有95类地方性加分项目,进一步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少数民族加分范围。二是加强和改进艺术体育类招生。大力推进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体育专项全国统测,严格考试标准,严控组织校考的高校及专业,减轻学生考试负担。完善“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评价模式,稳步提高文化课成绩要求。三是改进统一招生录取方式。推进所有省份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减少志愿填报的盲目性。推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考生和高校的双向选择权,提升志愿满足率。平稳推进录取批次改革。

总体看,这次改革一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考试科目的设置到考试内容的改革,全面体现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的考查,更好地引导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二是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对学生评价从单一的分数转向综合评价。新高考建立了“两依据一参考”的评价体系,既考查知识基础和思维能力,也关注学生平时学习成长情况,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三是坚持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结合兴趣特长个性发展。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提供多种选考科目组合,为学生个性发展留出空间;通过强基计划、艺术体育类招生等不同通道,为不同禀赋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成长发展途径。四是坚持能力导向,注重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思维品质和关键能力。引导中学教育为学生适应未来成长发展作准备。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对教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些薄弱学校教师仍习惯于传统教学方式,需要从知识传授向能力素养培育转变。改革强化了课程、考试科目和报考专业的选择性,部分中学师资和课程资源缺乏,高中生涯规划教育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选课走班增加了班级编排和学生管理的难度,对一些薄弱学校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考改革的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树立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仍然任重道远,一些地方片面追求、违规宣传高考升学率,有的县区、中学还存在功利化、短视化行为,重奖高考“状元”和相关教师。有的培训机构炮制话题制造焦虑,有的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天价收费,严重扰乱考试招生秩序。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指导地方统筹推进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引导学校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加强学校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推动普通高中落实好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通过开设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职业体验等加强指导。推动地方完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制订选课走班指南,提高教学资源使用效益。

深化中高考考试内容改革。深入调研各地考情教情,推动试题情境设计更加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一步增强对学生探索性、创新性等思维品质的考查,提升命题的科学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

研究数据显示,在中国,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已经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截至201612月,我国19岁以下的网民,已经达到1.7亿,约占全体网民的23.4%,一些城市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15岁降到了10岁,占46.8%,最低触网年龄3岁以下的,也占1.1%。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01411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2016年、2017年分别推进,到20223月发布征求意见稿,2024年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

《条例》共7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我们选取的是和学校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1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

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选取了和学校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十条 在每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2131日起实施。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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